一、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4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
准备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文件材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文件材料→在打码窗口打印收文条形码→在缴费窗口交纳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费(可现金可刷卡)→商标评审委员会4-5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9个月左右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完毕
(二)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递交
准备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文件材料→通过银行汇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纳规费(汇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文件材料(银行汇款单复印件应一并寄出)→商标评审委员会4-5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9个月左右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完毕
(三)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代理机构拟定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材料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向商标代理机构交纳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规费及代理费→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从商标代理机构账户扣款→申报后4-5个月左右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受理通知书》→申报后9个月左右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完毕
三、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费用
规费: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规费为750元人民币/件。
代理费: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代理费3500元人民币/件。
四、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首页)2份;
2、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材料目录2份;
3、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2份;
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商标局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维持注册决定书及其信封(原件);
6、支持复审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编写证据清单)2份;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以上签字或盖章材料均应提交3份,且还应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评审委托书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