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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介绍
  • 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介绍

    发表时间:2015-12-08 来源:

    一、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介绍

        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是一个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由两个条约构成: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后者的订立是为了使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更能适应某些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另外,马德里议定书对实行区域性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间组织成员敞开大门。这两个条约并行、独立却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实施细则于1996年生效。

    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比较

        1、根据《议定书》,申请人可依据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而根据《协定》,只能依据基础注册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2、根据《议定书》,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期限可以是12个月,也可以通过声明延长到18个月,而根据《协定》,驳回期限只有12个月;

    3、根据《议定书》,缔约方主管局可以收取单独规费,该规费可以高于《协定》规定的规费标准;

    4、根据《议定书》,在国际注册商标遭受“中心打击”之后,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协定》没有为“中心打击”提供救济措施;

    5、根据《议定书》申请人可以选择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作为收文语言,而根据《协定》只可以选择法语。

    三、马德里体系优缺点

    优点:

    1、手续简单。申请人通过一个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次费用,即可向除其原属国之外的其他所有

    加入相同条约的缔约方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费用较低。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比通过逐一方式申请商标注册更为便宜。申请的国家越多,费用节省的相对越多。

    3、减少主管局的工作量。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及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部分由国际局完成,国际注册公告的发行、国际注册规费的收取和分配均由国际局完成,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缔约方主管局的工作量。

    缺点:

    1、没有统一的注册证。国际局在收到国际注册申请后向申请人颁发一张国际注册证,但其效力仅类似于国内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且大多数主管局在审查之后一般也不再颁发注册证或核准通知书。

    2、缺少后续程序。对于在各缔约方被驳回或被异议的国际注册申请,国际局不负责转交申请人需要向缔约方提交的复审或答辩文件材料,只能由申请人委托该缔约方认可的代理机构递交。

    3、缔约国数量有限。截止2015年6月,马德里体系缔约国有95个,一些南美、非洲、东南亚等大部分国家仍在该体系之外,如加拿大、巴西、阿根廷、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均尚未加入。

    四、马德里体系缔约国

        1、纯议定书缔约方(40国):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墨西哥、印度、卢旺达、叙利亚、突尼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津巴布韦、柬埔寨。

        2、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55国):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保加利亚、不丹、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德国、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伊朗、意大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朝鲜、列支敦士登、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黑山、前南斯拉夫马其顿、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 、俄罗斯联邦、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马力诺、斯威士兰、乌克兰、越南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埃及、利比里亚、苏丹、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尔及利亚、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