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德龙商标网站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0571-85860196

工商助力 “宝滋”商标起死回生

发表时间:2018-08-07 14:59:08 来源:中国工商报

近日,浙江省桐庐洋州蜂场场长王喜荣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627358号“宝滋”商标的判决书,开心地笑了,一波三折,使用了几十年的“宝滋”商标终于保住了。

桐庐洋州蜂场是上世纪六十年代成立的老企业,主要生产、销售蜂蜜产品,“宝滋”商标是企业的唯一品牌。多年来,桐庐洋州蜂场严把质量关,宝滋牌蜂蜜享誉省内外。但是,桐庐洋州蜂场对自己的品牌保护力度不够,导致纠纷发生。

2017年1月,桐庐洋州蜂场“宝滋”商标被撤销,心急如焚的王喜荣找到了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帮助。工作人员汪卫清仔细帮助企业分析情况,提出建议。中华商标协会代理分会副会长单位—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也及时介入,与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起,为企业把脉,帮企业出谋划策。

据了解,自然人曾超于20152月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宝滋”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桐庐洋州蜂场提交其在201222日至201521日期间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裁定“宝滋”商标予以维持。

2016年1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627358号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桐庐洋州蜂场提交的博览会参展记录和税务局证明文件系单方证明文件,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桐庐洋州蜂场对“宝滋”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宝滋”商标予以撤销。

在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支持下,桐庐洋州蜂场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宝滋”商标予以维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桐庐洋州蜂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项、第()项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所有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往往在保存商标的使用证据方面不曾留意,当收到商标局发出的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时,不知道自己应该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商标在实际使用。

对此,国内著名知识产权顾问徐德法认为,上述案件中的“宝滋”商标明明在实际使用,却在商标撤销复审阶段被撤销了。若就此放弃不再主张权利,商标所有权人则失去了“宝滋”商标的专用权,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如何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将使用证据保留下来证明商标所有人实际、有效地商业使用该商标就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

商标所有人为了增加商标和品牌知名度,积极参加行业内相关展会活动等,都是对商标的合理商业使用。徐德法对此认为,参展记录作为使用证据时,仅系单方证明不足以证明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时,提交第三方出具的相关证据证明力比商标所有人所提供的单方证据证明效力更强,如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送检时间最好分布在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的指定期间内。从多个方面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佐证加强证明效力,从而避免实际使用中的商标就这样被“撤销”了。□文中

联系我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

方财富大厦703室

邮编:310003

电话:0571-85860196/98/97

传真:0571-85860195

手机:17767279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