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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商标注册证须知

发表时间:2018-05-24 11:20:48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一、办公地址及时间
  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63218422 86-10-63218423 86-10-63256488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代理机构,当事人到代理机构领取。
  2017年1月1日起,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该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直接寄发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再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二、申请人凭《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所需材料
  注:申请人2016年12月31日前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人凭领证通知书,携带下列材料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一)注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商标注册公告期号;
  2.注册人盖章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注册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4.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5.注册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6.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二)注册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商标注册公告期号;
  2.注册人自己领取的,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经注册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注册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三、申请人凭《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所需材料
  注: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起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向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寄发《商标注册证》。若《商标注册证》被邮局退回,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中刊发《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凭送达公告,携带下列材料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一)注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打印页,标明商标注册号及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期号;
  2.注册人盖章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注册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4.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5.注册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6.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二)注册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打印页,标明商标注册号及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期号;
  2.注册人自己领取的,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经注册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注册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特别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续展,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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