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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SHIMGE”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认定为在泵(机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发表时间:2017-03-10 18:41:28 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12575062号“SHIMGE TOP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08289号

 

 

申请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拓谱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0105日对第12575062“SHIMGE TOP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建于1984年,是一家专业生产经营各类泵及控制设备的股份制企业。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申请人第1502544“SHIM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相关市场和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处于事实上的驰名状态。“SHIMGE”品牌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类似或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不予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687488“SHIM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不予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认定引证商标一为泵(机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副本;申请人“SHIMGE”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及“SHIMGE”商标的荣誉证书;2010-2012年广告专项设计报告、审计报告、纳税证明、产品销售协议及其发票及产品出口报关单;“SHIMGE”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申请人“SHIMGE”商标受保护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具有强显著性的独创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证、主体资格证明、商标许可备案公告复印件。

我委于2016112 日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寄送被申请人,该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5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气动传送装置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41014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41013日。

2、引证商标一由台州新界泵业有限公司于19998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0117 日获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16日。经商标局核准,2009115日,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96日,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备案,许可给台州新界机电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自200811日至201116 日、201261日至202116日。

引证商标二由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9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液压机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1114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1113日。201296日,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3、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浙江省温岭市地方税务局、温岭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2009-2013年度纳税证明可知,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销售收入、净利润、纳税等主要经济指标为:2010年销售收入49314.3亿元、净利润5566.2万元、纳税927.8万元;2011年销售收入76451.4亿元、净利润6046.8万元、纳税923.4万元;2012年销售收入94245.0亿元、净利润8773.8万元、纳税3015.1万元。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证明申请人是国内生产农用水泵的专业生产企业,是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副会长单位,该企业生产的农用水泵2006年至2014年产销量连续九年全国排名第一。

4 、申请人在2010年到2012年内,“SHIMGE”牌产品的销售区域覆盖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包括北京、黑龙江、辽宁、河南、陕西、山东、江苏、江西、湖南、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市和地区,并出口至黎巴嫩、俄罗斯、泰国、新西兰 、智利、阿联酋、伊朗、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

5、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并投入广告费用。经审计2010年广告费用支出360.8万元;2011 年广告费用支出590.4万元;2012年广告费用支出1082.2万元。广告宣传方式主要包括:电视台、电台、广播、报刊、杂志、展会、网络、户外广告等。

6、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及其产品、商标荣获众多奖项,主要包括:2009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新界(泵业)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201210月申请人被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第7687488 “SHIM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非陆地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 ;轴承机器零件);气动传送装置;阀(机器零件);压缩机(机器)商品为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己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第7泵(机器)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一为泵(机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的驰名商标“SHIMGE”,在文字构成 、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已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交流发电机;发电机;紧急发电机;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与申请人“SHIMGE”商标藉以知名的泵(机器)商品虽非类似商品,但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密切相关。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的注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由此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复制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之情形。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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